在家上学:一种崭新的教育生长
发布时间:2013/11/1 9:36:00 阅读次数:1456
2013年8月24至25日,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主办的“学在民间:在家上学&多元教育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和美国、台湾等地的参与者、研究者约170人到会,交流、分享各自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并就在家上学与多元教育展开了深入研讨。会议形成和发布了《中国在家上学北京共识》。
在家上学(Homeschooling, Home Education)是指在正规的学校教育之外,儿童在家自学、家长自行教授或延师施教、家长组织微型学校、私塾等施行教育的形式,是一种家长自助的、非学校化的教育类型。
“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教育自由选择运动和教育多元化的发展,在世界各国都得到推进。其意义不仅在于重拾家庭教育的功能、推行个性化教育,也对公立学校的各种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中国大陆在家上学现状
在家上学的实践在我国才刚刚兴起。与国外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内地的“在家上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狭义的“在家上学”,即由父母自己或聘请家庭教师协助教学,家庭之间也有互助。另外一类是在家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学校、微型学校,包括传习中国传统文化的私塾、书院,以及华德福学校、教会学校等具有不同文化理念和信仰归属的学校。这些不同于传统学校的教育形式,在国际上通称为“非学校化教育”。
据调查,当前以“在家上学”名义聚集和活跃于中国大陆的家长群体约为1.8 万人。正在实践在家上学者约为2000人。全国排名最靠前的是广东省,其次是浙江和北京。截止2012 年底,大陆共有实体书院有591 家,网络虚拟书院100 多所。华德福学校有119 家,教会学校近200 所。整个大陆非学校化教育形态(含幼儿教育)的总人数约在10 万人以内。
据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调研报告,在家上学的孩子主要处于小学阶段,较少处于初高中阶段。家长选择在家上学的前五位原因依次是:“不认同学校的教育理念”(54.19%)、“学校教学进度过慢”(9.50%)、“孩子在学校没有得到充分尊重”(7.26%)、“孩子厌倦学校生活”(6.07%)以及“宗教信仰的原因”(5.59%)。被调查家庭中,62.01%在家上学的孩子曾经在传统学校学习,后来从传统学校中转了出来,而37.99%的孩子则一直在家上学。多数孩子是在幼儿园小班到一年级之间开始不在传统学校上学的,占51.23%。多数在家上学的孩子喜欢该学习方式,其中43.02%的孩子表示非常喜欢,38.55%的孩子比较喜欢。家长则认为在家上学的孩子,其各方面能力都处于中上水平。对于很多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孩子来说,多数家长选择“继续在家上学”,而孩子高中毕业后,选择“出国留学”的家长最多。在家上学家庭的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 万元以下和5 万元以上两个范围,多数父母具本科以上学历。在家上学父母认为最需要的支持与帮助依次是:定期的互助团体活动;国内、国外相关信息分享;教学方法、教材选择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教育资源的拓展;政策法规支持。
会议讨论了我国在家上学面临的各种问题。由于我国在家上学的实践尚未充分发育,公众对这一领域不够了解。它引发的争议,一是认为它有违法之虞。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在家上学”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参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家上学”从法律精神上说是合乎法理的。《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它提示了通过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使得在家上学合法化的路径。其他的担忧主要是孩子的社会化、合作性的培养。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这些问题都是有办法得以解决的。允许探索、允许改革,则是解决所有疑虑和悬而未决的问题的前提。
二、美国在家上学的历史和发展
在家上学已经成为美国增长速度最快的一种教育形式。美国在家教育研究所创办者布莱恩·雷介绍了美国及全球在家上学的历史现状、政策特征、支持体系与未来趋向。
1、历史与特征
美国从殖民时期至1900 年之前,家庭对于大多数孩子来说是最普遍的教育环境。20 世纪后,随着制度化的学校日益发展,家庭教育逐渐衰落,直到20 世纪后半叶,又逐步复苏,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开始蓬勃发展。
据美国国家教育数据中心的报告,美国在家受教育的中小学适龄儿童(5 岁到17 岁) 1999年85 万,占1.7%;2003 年为110 万,占适龄学生总数的2.2%;2007 年为150 万,占适龄学生总数的2.9%,但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截止2010 年春天,全美约有170 万至230 万在家上学的儿童(3 到12 岁)。在家上学的儿童约占所有私人教育(非学校)的25%,约占全美3 到12 岁学生中的3%到4%。
父母们选择的理由通常是:希望和公立学校一样的成绩;能够更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制定更个性化的教学计划;更亲密的家庭关系;理性的受到指导的社会交往;安全性考虑;传输特定的世界观。
从统计上来看,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学术成绩比一般的公立学校的孩子平均高10%~30%多。ACT(美国大学入学考试)结果显示,在家教育的学生连续4 年在这一考试成绩上高于国家平均分。SAT (学习能力倾向测验)的结果,也显示家庭教育的孩子明显高于其它类型。学术成绩的相对优异,得益于在家上学的一对一指导,小规模课堂,个性化、灵活性教学(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教育时刻),最重要是父母真诚的关心与爱护,以及其它社会资本的帮助。在美国,人们一开始对在家上学并不信任,接着是质疑儿童的社会化问题。现在学术界仍对在家上学有焦虑,这种焦虑主要是哲学性的。主要是质疑在家上学的孩子们在社交礼仪中的礼貌、正直问题;女孩是否会受到性别歧视;在家教育将集体利益打破,变成对个体的关注,而这种行为否认了公众在孩子教育方面所拥有的利益等。
2、政策与法律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各州陆续出台相关法律,确认在家上学的合法地位,至1993 年秋季,“在家上学”在50 个州全部实现合法化。全美50 个州、特区和领土对在家上学的政策法律不尽相同。至少15 个州规定个人的家庭教育项目需要遵守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的规定。在5 个州,在家上学群体被认定为私立或教会学校而非个体的家庭学校。南卡罗来那州是全美唯一一个免除了对在家上学这一群体强迫就学的州。俄克拉何马州的宪法修订案规定,人们有选择“其他教育方式”(不用“学校”这一说法)的权利;而爱达荷州并不认同“其他类似的教育方法”。新泽西州则用了“在别的地方”而非学校的说法。南达科塔州用了“其他可供选择的教学项目”的说法,且须每年通知政府且进行测验。家长资质方面,41 个州并不要求在家上学的家长有任何教师的许可证。有一些州允许家庭学校的学生偶尔去学校上学。
美国的24 个州都要求学生参加标准化测验或测评。在弗吉尼亚州和佛蒙特州,允许有特定信仰的在家上学者不遵循强迫入学的法规。内华达、纽约和宾夕法尼亚州,在家上学者须通过中学毕业考试。有6 个州的上级法院规定各自州的强迫入学规定是违反宪法的,因为这些规定太模糊了。这6 个州分别是:佐治亚州,威斯康星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爱荷华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有些州允许在家上学的学生参与学校间举办的活动(如运动,象棋俱乐部等)。目前就此事在法律和政治上都平息下来了,但并不会彻底的平息,每年都会有议员提出新的法律和法案。
3、支持系统
全美各地都有地方支持小组,大约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了。这些地方小组负责组织家庭之间会面,组建谈话、讨论小组,邀请嘉宾发言,组织孩子们一起玩耍或一起上课,编撰时事通讯、与社会媒体沟通,也有特殊的社交小组(如科学展览,校外参观学习)。各州的家庭学校组织中,分非基督教和基督教两种,这些组织有自己的杂志,电子简报,交流网站,每年举办年会,近万人参加。国家级的家庭学校组织对其他州的组织及草根组织没有任何权威,彼此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平行的。
除了著名的家庭学校法律保护援助、全国的联盟组织、黑人家庭学校组织等各种组织,还有杂志和报刊、课程提供商、网站,提供各类信息和课程。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向家庭学校提供课程和课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和动物园有专门给家庭学校做的课程和活动,及小册子和小传单。
过去15 年,在全球都有家长主导的以家庭为基地的学习,如波兰、捷克、墨西哥、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德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立陶宛、美国、中国等。
三、台湾地区在家上学的情况
台湾在家教育实践者、台湾保障教育选择权联盟总召集人陈怡光介绍了台湾地区在家上学发展的历史。
目前台湾地区基础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人数约为800多人,这些家庭互助形成“保障教育选择权联盟”、“自主学习促进会”等公益团体,以定期聚会交流、工作坊、会议和网络的方式,进行教育本质的探索与实践,分享学习方法和资源,促进成员的联络合作,开拓促成了台湾自学的修法、咨询,扩充了自学网络资源。
1、明定法源
1996 年,四位家长向当时的台北市长陈水扁陈情,希望能够比照先进国家,开放让家长在家自行教育其子女。当时的台北市政府顺应民意,在1997年根据地方自治职权订定了“台北市国民小学学童申请在家自行教育试办要点”,小学一年级到五年级的家长得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开了在家上学的先河。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国民教育法》第4 条第4 项:“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国民教育阶段得办理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其办法,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定之。”将在家上学确定为“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明定了统一的在家上学的法源。然而,地方政府在落实该法律时非常没有效率,例如嘉义市和连江县在修法过了十多年后,还没制定出相关办法,让想自学的家长和孩子们申请无门。
为此,国民党和民进党40 多位立法院委员连署提案,修正《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为“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和家长教育选择权,国民教育阶段得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其实验内容、期程、范围、申请条件与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由教育部会商直辖市、县(市)政府后定之。”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由“总统”在2010 年1 月27 日发布。
2、多方咨询,修正草案,放宽人数与教育场地限制
在颁布修正《国民教育法》后,教育部委托台北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的周志宏所长主持“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授权订定之法规命令研拟”计划案。在计划期间除了办理北、中、南三区专家咨询会议外;教育部内部还举行过十多场咨询会议,邀请县市代表、保障教育选择权联盟等相关自学团体、专家学者表达意见。最后在汇整各方意见后提出《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草案,经教育部部务会通过后,于2011 年6 月27 日发布实施,并在两年后的2013 年5 月31 日修正,放宽机构实验教育人数及团体实验教育场地限制等部分条文。
3、高中自学纳入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
虽然教育部在2000 年7 月发布《实验高级中学申请设立办法》时,规定第12 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高级中学教育阶段得办理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其申请设立,準用本办法之规定。前项实验教育总招生名额以一百名為限,生师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但是自从该法从发布以来,除了苗栗卓兰的全人中学申请通过以外,其他在高中阶段在家自学的申请通通被地方政府打回票。
没有学历的高中自学生,必须等满20岁通过高中毕业程度学力考试后才能报考大学。为此,2007 年11 月,18 个人民团体向教育部请愿,要求取消同等学力鉴定考试的年龄限制。
教育部也在2008 年的“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办法”修法咨询会议做出要在《高级中等教育法》草案中加入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的法源依据决议。
随着《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修正案在2010 年1 月发布实施后,经多次咨询会议,教育部在2010 年8 月决定将高中阶段的实验教育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3 条“政府及民间得视需要进行教育实验,并应加强教育研究及评鉴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发展。”另外订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办法”。
4、政府补助自学高中生,享有大学入学资格
为了让从国小到高中的12 年实验教育有一贯性,教育部开了10 多次内部协调会议,最后在2011 年7月13日公布实施, 2012年10月增订第23 条之一,以保障完成实验教育的高学生有入学大学资格。2013 年6 月再次修正,除了放宽机构实验教育人数及团体实验教育场地限制之外,也明文规定审议会必需有曾经办理过实验教育的本人或家长担任委员。
为了推动12年国教,立法院在2013年6月27日通过《高级中等教育法》,并于2013年7月10日生效。其中第13 条明定“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及家长教育选择权,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得以个人、团体及机构方式办理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其申请条件、程序、学生受教资格、课程、学籍管理、学习评量、毕业条件、访视辅导、收费、政府补助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除了赋予高中自学学生法源外,还要求政府补助高中在家自学学生。
引自:新浪教育育儿频道